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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一方应以什么案由起诉?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10 21:13:0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864   [ ]

    2011年7月,王某与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机关调解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除按交强险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王某应一次性按60%的比例赔偿伤者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其他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调解书签字生效后三个多月,张某因未获王某赔偿款,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重新判决王某承担4.2万元的赔偿责任。

    王某到法院应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交警机关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像这种在交警机关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如遭遇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对此,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评析: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

    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这种因不履行调解、未获赔偿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栗律师认为,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只能是确认履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那么,对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获得赔偿: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应事先咨询和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要充分慎重考虑对方的调解诚意及履约条件,谨防被对方拖延搪塞。否则应及时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以免索赔走弯路,应得利益受损失。

           杭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郑君律师:153720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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