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17日  星期五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网络   时间:2013/1/3 21:30:0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223   [ ]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付职责。其中伤者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指:逃逸案件的伤者有生命危险或伤势急需控制必须送往医院实施抢救从其接受抢救起至脱离危险、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或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下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案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司预付的所有款项。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者。

上一篇: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条款
下一篇:保监发〔2012〕16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