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10月23日,李女士站在儿子家窗外的遮雨棚叫儿子回家吃饭的时候,遮雨棚突然断裂,李女士坠入深8米的地下室,经抢救,李女士的命总算保住了,可留下了终生残疾,于是李女士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李女士诉称,2010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她到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儿子家,他住在一层,她就踩在儿子家窗户外天阱的遮阳板上叫儿子回家吃饭,不幸坠入小区地下室中。后虽被及时发现送到999中心抢救,但却给她的身体造成严重损伤,并构成严重伤残。目前她腰椎以下无知觉,大小便不能自理,使她的肉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并还需长期的康复治疗及护理。她坠入的天阱下面的地下室深达8米,而且上面只覆盖了8毫米厚的塑料彩光板,完全不能承重,而且亦没有设置安全设施和隔离建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在建筑物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对她的健康权构成侵害。在她跌入地下室时,该天阱附近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明知该天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的义务,导致她受到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与她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公司表示同情和慰问。事件发生后,公司也组织党员和职工进行了捐款活动,并将所捐款项交给了李女士。对于事件发生的原因我阐述一下公司的观点,但请李女士及家属予以谅解。事件的发生是因李女士踩踏阳光板,阳光板不能承受其重量,致其坠落。对此,李女士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案件是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因此原告起诉的案由有问题,这直接影响了举证责任。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辩称,公司同意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公司只是该小区的建设开发企业,且已将小区交付使用。李女士称小区建筑质量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而且,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在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李女士应择其一主张其权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公司不是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女士的伤残程度属三级,累计伤残率8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踩踏遮雨棚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其自身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包括本案涉及的遮雨棚,其应保证建筑物及设施的稳固安全,如存在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有义务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然而,开发商在事发地周围并未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开发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虽在事发后在该遮雨棚处书写警示标志,但仍不能排除其对该安全隐患所存在的过错,故其应在高新开发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7.6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4.1万余元。 宣判后,三方均未明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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