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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以及时效问题

作者:佚名   时间:2012/9/22 18:07:4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468   [ ]

     一、调解书包括的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二、调解书时效问题的考虑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提出调解申请,但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
  该规定实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过高经济赔偿要求,交管部门调解难达成协议;还有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忽视交警告知申请调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错过申请调解时限;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交管部门难以进行调解。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造成目前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案呈上升趋势。交管部门提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律师提醒:签署调解协议应慎重,一旦签订反悔就来不及了,因此最好聘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来为你维护最大的利益,由律师出面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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