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其他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且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
3、已生效的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
5、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需与文书上的金额一致)。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纸张(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并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字需手写。
4、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五、法院执行程序
1、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2、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3、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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