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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庭审权利义务

作者:西湖区法院   时间:2012/8/25 9:56:3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59   [ ]

    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过堂”。您可能是头一回打官司,第一次走进法庭,对开庭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庭审规则不太了解。这里,我们向您简要介绍一下:

一、庭审前的准备

    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的第一项工作是由审判长再次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这里提醒您注意,在报姓名、年龄时,您应该报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不能报自己小名、绰号和虚岁年龄。随后,审判长宣布案由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名单的时候,您可得听清楚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您是否申请回避。

三、申请回避

    回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退出该案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举个例子,比如:您发现审判人员是对方当事人的一个老同学,您觉得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对您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时候,您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常有这样的情况,虽然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系,但只要不至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就不需要回避,否则,就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诉讼权利和义务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审判长会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告知您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主要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诉讼权利,分散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您可以在各个阶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诉讼中,您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

    在庭审中,审判长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您可以行使诉讼权利,比如: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您的辩论意见、阐述您的理由、拿出您的调解意向和方案等。但是,有一点得提醒您注意,在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意见时,您必须围绕案件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与案件无关,审判长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五、调解与裁判

    上述环节结束后,开庭审理即告一段落,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对案件做出裁判,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宣判。

    除涉外案件外,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定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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