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13条规定,对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司法实践中,往往机械地理解上述道交法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存在上述道交法上的违规行为,就立即得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殊不知,道交法上的规定往往首先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与刑法上的规范保护目的往往不一致;是否系交通肇事罪中违规行为,是否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应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 例如,江西省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三儿持有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梅自洪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江英、张家友不负事故责任。”寻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三儿持逾期未换证的E驾驶证驾驶套牌粤MK0859报废庆铃小货车,载乘何江英、陈思亮、薛晋微及货物从寻乌县城蛇子头往寻乌县留车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5分许,当行驶至206线2058KM+700M寻乌县报废车拆解场路段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梅自洪驾驶载乘张家友的赣B1728Z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梅自洪当场死亡,被害人张家友、何江英受伤,车辆受损。2009年4月20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三儿持有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梅自洪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江英、张家友不负事故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刘三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报废套牌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三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天。” 笔者认为,本案中,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显然不能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虽然是道交法上的违规行为,但是否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进行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车型驾驶能力的实质判断,若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同样应否定其系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报废机动车虽然是道交法上的违规行为,但道交法上所界定的应报废的车辆,完全可能是性能良好的机动车,若本起事故并非是因为车辆性能不好所导致的,驾驶报废车的行为也不能谓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从上述判决书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完全将道交法上的责任混同于刑法上的责任,将道交法上的诸多违规行为简单地叠加为刑法意义上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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