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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佚名   时间:2012/8/16 10:26:1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621   [ ]

    道交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应该说,不随身携带驾驶证,虽然属于交通违规行为,但不可能就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道交法第8条和第11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很显然,要求进行机动车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号牌,是出于交通管理上的需要,是否取得机动车号牌,与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具有因果关系,故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不可能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不可能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无证驾驶也应具体分析,实际上存在不同情形。第一,没有经过任何训练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故意犯罪。第二,经过一定训练但缺乏足够技能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经过了长时间训练具备充分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需要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与主观罪过;倘若完全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驾驶者就不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承担道交法责任。事实上,众所周知,在我国通过“开后门”取得驾驶证的,并非个别现象。所以,是否取得驾驶证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可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首先关心的是行为人有没有驾驶证,如果行为人是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交警同志们马上就如释重负,感觉可以交差了。因为,找出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就可以做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倘若不幸地发现,“肇事者”有证又有号牌,则麻烦得多。至少得在责任认定书中“编出”“不慎驾驶”、“行驶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车速过快”等理由。
    例如,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在“朱安德交通肇事案”中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朱安德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固始县2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罡集乡柳沟村路段时,将步行横过公路的马罡集乡桥口村村民吴昌秀撞倒致伤。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昌秀颅脑损伤属重伤。后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安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昌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朱安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安德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安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应该说,本案中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被害人横穿马路,即便行为人有证驾驶有号牌机动车,事故也可能难以避免。所以,法院应当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不能仅因为行为人存在无证和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道交法上违规行为,就直接得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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