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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死无名女性,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8/15 14:55:2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6829   [ ]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牌号为豫PD3607面包车沿本区沪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谊路西侧约400米处时,与横穿马路的一无名女性发生碰撞,致该女行人因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案发后,武某弃车逃逸,后于2009年4月15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武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松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武某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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