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是一名普通行人,在路上行走的时候,被乙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警调查得知:乙是受雇于丙,给丙开车的。而肇事车辆也不是丙的,是丙从朋友丁处,以每月两千元的价格租用的。丁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为驾校的教练车,车挂靠在戊驾校处,肇事车辆在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没投第三者责任险。甲在受伤 后,因需要大量的医药费,找到司机乙协商,要求其支付费用,而乙则称自己是受雇于丙的,不应由自己拿钱。甲找到其他人时,也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弄清到底责任在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究竟由哪几方承担责任,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律师对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1、司机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本案中,司机乙与丙形成了雇佣关系,且乙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老板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作为雇主的丙,对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论雇员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车主丁是否有责任? 丁与丙的关系为车辆租用关系。根据91年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力赔偿时,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已经废止,因此丙无需垫付赔偿款。现行的法律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没有类似车辆所有人垫付的内容,先行垫付或赔偿责任改由保险公司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通常分两方面,一是指驾驶人,如无证,醉酒等,一是指车的本身,比如刹车不好使等。本案 中,肇事车辆为驾校的教练车,根据规定教练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行驶,而本案发生的地点,超出了允许行驶的范围。丁将教练车当作普通车辆任由丙使用,在租赁时存在过错,因此丁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被挂靠的驾校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挂靠关系中,车辆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戊的名义进行,且车主丁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往往是对外民事行为的一个保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戊出借其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挂 靠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与全额的连带责任应有所区别。原因有三:一是因为被挂靠单位戊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二是因为被挂靠单位戊仅仅收取了管理费,并未在丁的租赁过程中获利;三是因为被挂靠单位戊与挂靠人丁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应当是被挂靠单位戊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5、保险公司已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是为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 第三人进行一定的赔偿,保护受害的第三人利益,交强险带有强制性,也是为了在出险时,更好的保护受害方,分担社会风险的一种作法。保险公司已基于法律规定,接受了车主丁投保的交强险。但保险是有合同约定的,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已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司机乙,雇主丙,实际车主丁,被挂靠单位戊,保险公司已,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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