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2021年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时间:2012/7/15 18:45:3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853   [ ]

辽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处《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保发〔1992〕5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同意,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是配合《办法》实施的文件。第一条中“保险公司在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案时,要按照《办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迅速、合理、准确地确定保险损失,与被保险人协商修复保险车辆和支付保险赔款”的规定,与《办法》规定并不矛盾,只是对保险公司给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定损时,从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并未排除公安机关在肇事车辆定损方面的作用。肇事车辆的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

  此复

                          1992年6月16日

上一篇: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